李光瑞
杭州工程律师
HANGZHOU LAWYER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文集
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工程款纠纷
工程投标纠纷
保证金纠纷
转包分包纠纷
工程安全事故
联系我们
律师文集
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工程款纠纷
工程投标纠纷
保证金纠纷
转包分包纠纷
工程安全事故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杭州工程律师
>
律师文集
>
工程安全事故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来源:
杭州工程律师
网址:
http://www.hkfcmmls.com/
时间:2015-05-05 14:05:44
分享到:
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民上字第1号关于湖南省供销社、湖南省食品饮食服务公司与湖南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情况报告收悉。对该案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 该案是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机构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是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同时,本案也不属“必要时可通过法院予以裁决”的案件。因此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特此函告你院,请你院认真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函报我院。
← 上一篇:涉外房产纠纷的处理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