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公证常识
来源:杭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www.hkfcmmls.com/ 时间:2015-05-05 14:05:02
一、概述
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申请房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准转让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协商拟写。当事人自行拟写的房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年龄、地址,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件号码;
《房地产证》编号;
房产的座落位置(片区、幢、楼、单元)、面积;
房产单位售价、总售价;
房价款的交付方法(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
房产交付日期;
房产用途;
违约责任、负责事由;
合同生效条件(应规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等。
二、当事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