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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当事人配合建筑工程审价的义务?

一旦工程委托审价,必然牵涉到当事人配合审价部门工作的问题。曾经经历过这样一个案件,就是在仲裁庭选定审价部门后,审价部门召集了一次审价预备会议。在会上当事人就到底由谁提供施工图纸、以及部分函件真实性问题,争得不可开交。而审价部门最终也只能凭感觉向各方当事人分配工作,将本应在庭上解决的证据采信问题、工程资料保管责任问题挪到了庭外,使审价部门吃力地充当了法官或仲裁员。

因此对于当事人如何配合审价,应当在庭上予以明确。这里主要包括两个程序:

 

1、质证。

在审价中,如何审价部门仅对针对工程现场,根据相关定额进行审价,或许不需要在审价前进行证据质证。但事实上,在多数情况下,审价部门会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一些涉案资料,如施工图、竣工图、零工单、材料款确认书、人工机械单价确认表、工程设计变更指令等等。如果这些证据不进行审价前质证,一旦在审价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审价部门可能无所适从。

举个例子,在一次审价中,施工单位拿出一份建设单位出具的《补偿款证明》,这证明明确:应建设单位指令,施工单位拆除某部分临时设施,并重新施工。而建设单位同意补偿施工单位返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但这份证明却是一份没有签章的复印件。审价部门认为:这份证明虽然没有效力,但十分合理,因此将其计入工程总价。对此,施工单位认为:当时的确商量过后补偿问题,但并未最终确定金额。因此,确认补偿款为100万元并不公平。

因此,审价前进行证据质证十分必要。审价前进行质证,可以使审价部门在使用涉案资料时有其依据,而不是跟着感觉走。笔者甚至认为,对于重大、复杂的工程,完全可以进行审价中的听证。也就是一旦一方当事人在审价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可以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举行听证。

2、举证

在审价也存在一个举证的问题,也就是到底由谁负有责任提供相关审价资料。笔者认为从形式上应当由法庭或仲裁庭、审价部门、各方当事人以开庭形式举证责任。确定举证责任的原则大概有两个:一是谁要求审价谁举证;二是按合同、法律确定举证责任。

比如,如果在没有确认工程决算书的情况下,施工单位要求通过审价确定工程款,则施工单位应该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已经确认工程决算书,但建设单位认为工程决算书有不实或违法之处而要求通过审价确认工程款,则建设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若负有举证责任方无法举证,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又比如,如果按照合同、法律能够明确工程资料保管的责任,则保管方应负有提供资料的义务。若保管方无法提供造成审价部门只能按现场和定额审价,其法律风险也只能由保管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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