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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所在,让人无所适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0年1月30日开始执行。随后,建设部又在2000年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下简《法》)《条例》和《办法》都对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联合颁布了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其中的附件3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第五条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是这样规定的:“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根据《条例《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保修期满”的概念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保修期满”概念理解的不同,也必然影响着工程质量日期的确定。发包人认为: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是建筑物的耐久性等级确定的,最低的建筑物耐久性等级为三级,其使用年限为20~50年。既然国家规定了房屋建筑的地基与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那么质量保修金就应在保修期满即20年以后再予支付,或者起码是以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部分的价值占房屋总造价的比例乘以保修金总额部分,要等到20年以后才能支付。承包人认为:对于房屋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承包人应该对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但不应该和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联系起来,其保修金的返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期满后14天内付给承包人。如果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屋面防水在5年内,水电管线和装修工在两年内,出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予免费修理;对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在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如出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同样可以通过法律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绝不能因此说,工程质量保修金就应该拖至竣工验收后5年、20年或更长的时间才予支付,这无异于发包人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变相地永不支付。

工程质保金不能想当然地与工程的保修期直接联系起来,要形成其有效的屏障作用,就必须由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作出明确约定,下列要素在约定时不缺少: 第一、工程质保金的总额。一般来说,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来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 第二、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时间。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二年)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第三、工程质保金如何直接扣减维修费用。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应在出现质量问题的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前来维修处理,施工企业逾期不处理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就可以直接扣除。因此,作为开发商来讲,一定要注意提前通知的环节,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很难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工程质保金返还时是否计息应约定清楚。一般来说,工程质保金不计利息。 在建设工程的管理中,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后者是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中:

一、建设工程质保期。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

综上所述,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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