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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交易征税问题已成近期市民关注的焦点。 近日有市民咨询,广州市推出的“一年内买卖房屋退还个人所得税”政策目前是否继续有效?其手续及程序怎样?对此,广州市地税局昨天明确回答,“个人在一年内买卖房屋退税”政策继续实施。同时就办理退税的条件、程序及办理地点等也作了解释。 退税应符合三个条件: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和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规定,办理退税的个人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按照以下时间规定孰先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所确认登记的日期;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2.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内; 3.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必须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同时强调,购买、出售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退税政策。 退还的个税如何计算? 据市地税局这次对如何办理退税、如何计算退税额等问题也作了解释。 一、个人(包括夫妻两人)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对出售或新购买住房的房屋产权人属夫妻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按夫妻两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四、对个人部分拥有出售或新购买住房产权的,按个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五、对个人办理退税只退得部分税款,1年内又新购买住房的,可以再办理未退税部分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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